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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5/1/30 文章来源:  点击:2314次
2015年1月9日
 
问题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否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律师:依据《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费采取按等级定价的管理方式。超出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非普通住宅,其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准备案。
问题二:达不到法定交房条件的住宅小区或者因开发商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费用由谁承担?
律师:依据《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交房时的房屋及配套设施、居住环境等交付标准。达不到法定交房条件的住宅小区以及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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