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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5/3/11 文章来源:  点击:2818次
 
2015年3月11日
 
问题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律师:《办法》于2015年3月1日实施,该办法是为了规范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其中新建住宅包括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农民回建房等保障性住房及其他新建住房,不包括城乡居民自建房。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电源出线至居民用户用电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和电表)的供配电设施。包括高压T接箱、高压出线、箱式变压器、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等,但不包括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的土建部分。
问题二:《办法》规定了供电企业的哪些义务?
律师:供电企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抄表到户的原则,负责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按照该办法建设的供配电设施,建成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协议》约定,统一移交供电企业管理,由供电企业负责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并承担全部费用。
供电企业应当对新建住宅区住户实行供电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并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
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故障停电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恢复供电。城市地区供电抢修人员到达现场时间平均45分钟,农村地区平均90分钟,特殊边远地区平均2小时。城市地区抢修到达现场后恢复供电平均时间4小时,农村地区5小时。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问题三:《办法》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哪些义务?
律师:《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区住户及物业服务企业在供电企业对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时,应当予以配合。
问题四:《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住宅区是否适用该办法的规定?
律师:2015年3月1日《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住宅区经产权人同意后,由产权人与供电企业参照《办法》相关规定,协商一致后将供配电设施移交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参照《办法》规定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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