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3日
业主可以自行成立业主委员会吗?
黄映彬律师:业主可以自行成立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即合法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是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的。
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能否改变小区公共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用途?应当如何办理?
黄映彬律师:《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因此,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不能随意改变小区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既定规划用途,如确需改变的,应当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后,由业主向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在得到正式批准后才能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