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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5/5/28 文章来源:  点击:3027次
2015年5月22日
 
问题一:《南宁市消防条例》中直接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南宁市消防条例》自2015年5月1日实施,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小区管理单位应当与业主书面约定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对占用、堵塞或者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通道等行为予以劝阻、要求改正,对不听劝阻、不予改正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无相关单位进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产权人、使用人成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问题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业主是否可以进入被查封的部位或者场所?
律师:《南宁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相关部位或者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一)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二)可燃物资仓库和生产、储存、装卸、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三)生产、储存、装卸、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安全距离内的;(四)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第二十九条规定: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部位和场所进行生产经营。当事人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后,可以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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