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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5/8/25 文章来源:  点击:3665次
2015年7月11日
 
问题一:物价部门是否出台了停止办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的政策?
律师:根据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停止办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格〔2015〕30号】的规定,南宁市物价局从2015年7月11日起,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住宅小区停止办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收费前应按市物价局和市住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价格〔2014〕42号)的规定对物业服务等级进行确认,并在确认的物业服务等级相对应的等级收费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确定住宅物业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并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问题二:物价部门停止办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后,已经办理过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的住宅小区如何执行?
律师:根据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停止办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格〔2015〕30号】的规定,曾经办理过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仍按原标准执行(除车辆停放收费应按南价费〔2014〕64号和南价费〔2014〕65号文规定执行外)。物业服务企业如需调整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履行南价格〔2014〕42号文规定的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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