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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3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5/9/1 文章来源:  点击:2761次
2015年8月24日
 
问题一:物业使用人在什么情况下要承担物业服务费?
律师: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问题二:维修物业共用部位时,相邻物业的业主是否有义务予以配合?
律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维修、更新、改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相邻物业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改造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因物业维修、更新、改造造成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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