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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5/11/11 文章来源:  点击:3064次
2015年9月11日
 
问题一:物业服务企业与其他企业进行商务合作,在合同中约定某项业务只与该合作对象合作,具有唯一排他性,该类条款是否有效?
律师:在民事合同中,合同内容如果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对于合作对象的唯一排他条款这类的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法律约束力。
问题二:互联网上有网络用户侵害物业服务企业名誉权的,登载内容的网站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网络用户利用互联网侵害物业服务企业名誉权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知网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站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站如果明知该情况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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