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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8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5/12/21 文章来源:  点击:2699次
2015年11月11日
 
问题一: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实际使用房屋的买房人是否可以认定为业主?
律师:《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房屋的合法买受人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实际占有使用的,视为业主。尚未交付的房屋,其建设单位视为业主。
问题二:有小区的业主提出,因为小区比较大,所以想在别墅区和别墅区以外的区域分别成立业主大会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因此,即使小区较大,要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分别成立业主大会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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