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协会之窗  政策法规  协会通告  行业动态 协会动态 行业培训 会员风采  法律咨询 业界观点 网站视频 企业展示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举办物业服务企业标准化能力建设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5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5年南宁市物业行业客服技能竞赛的通知
南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爱国卫生统一行动宣传工作的要求
宣传海报丨科学防蚊灭蚊,远离蚊媒传染病
关于举办“科学防治蚊虫,高效防控基孔肯雅热”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举办“依法用工管理效能提升”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灭蚊防蚊工作的倡议书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第181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6/3/16 文章来源:  点击:2240次
2015年12月22日
 
问题一:物业服务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未到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对方提出要提前履行自身的义务,但会给物业服务企业带来不便,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可以不接受对方的提前履行?
律师:我国法律规定,提前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不得拒绝;但如果提前履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接受对方的提前履行,如果因此产生费用的,可以想对方提出要求对方承担额外产生的费用。
问题二:物业服务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事后双方又对合同事项签订补充合同,对原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变更。在履行过程中双方认为变更事项不够明确有争议,那应如何处理?
律师:要结合具体的条款看变更事项是否能确定。如果的确不明确的,依据法律规定,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因此,物业服务企业能再与对方进行协商的,可以再此签订补充合同予以明确;如果协商不下的,就变更内容不明的事项,仍然按照第一次签订的合同内容执行。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
桂公网安备450103020019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