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协会之窗  政策法规  协会通告  行业动态 协会动态 行业培训 会员风采  法律咨询 业界观点 网站视频 企业展示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举办南宁物业行业消防安全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5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智慧物业管理公益讲座的通知
关于共同参与全市“除四害”统一行动日的倡议书
关于举办物业服务企业标准化能力建设公益培训的通知
宣传海报丨科学防蚊灭蚊,远离蚊媒传染病
关于举办2025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南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爱国卫生统一行动宣传工作的要求
关于举办2025年南宁市物业行业客服技能竞赛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第183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6/3/16 文章来源:  点击:2644次
2016年1月22日
 
问题一: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占用企业款项,离职后拒不归还,有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我国法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非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将构成职务侵占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建议企业与该人员先说明相关后果。
问题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某商场有业主因对处理争议不满将车辆堵住商场门口,严重影响商场管理秩序,公安部门是否有权管理?
律师: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公安机关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公安机关是有权管理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
桂公网安备450103020019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