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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6/3/16 文章来源:  点击:2386次
2016年3月11日
 
问题一:物业管理人员的从业职业资格制度是否已经取消?
律师:《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666号令,2016年3月1日发布)第三十五条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物业管理条例》原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原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上述规定,物业管理人员的从业职业资格制度已经取消。
问题二:什么是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政府定价,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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