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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0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6/6/7 文章来源:  点击:2529次
2016年5月23日
 
问题一:物业服务企业在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律师: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尽量在与开发商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部位进行经营的事项;其次,在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就利用共用部位进行经营事项可能发生涉及从经营款项中扣除物业服务企业成本争议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如果要证明因为经营事项增加了自己的成本,要注意提前留存企业在管理物业共用部位的成本的证据,比如因为管理经营共用部位所支出的人力成本的合法凭据、增加的管理设备的合法票据等等。
问题二:业主长期违法占用公共通道,影响其他业主通行,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业主恢复原状?
律师: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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