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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5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6/10/12 文章来源:  点击:1783次
2016年8月11日
 
问题一:有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在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图书馆内不应该出现有犬只却出现了犬只,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加强管理,那在南宁范围内哪些区域是法律规定不允许携犬进入进入的?
律师:依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任何人不得携犬进入下列区域:(一)禁止养犬区;(二)会展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三)商场、宾馆、酒楼;(四)候车(机、船)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五)公园、城市广场、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中明确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 (六)其他设有犬只禁入标志的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前述规定限制。第一项中禁止养犬区包括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和医院的办公服务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体育运动区、学校(含幼儿园)教学区、运动区和学生宿舍区,以及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问题二:携犬进入法律禁止进入的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制止无效向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后,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违法行为予以哪些处罚?
律师:依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违反前述规定携犬进入法律禁止进入的区域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违法携带犬只进入风景名胜区、公园的,由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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