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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6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6/10/12 文章来源:  点击:1504次
2016年8月22日
 
问题一:在什么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物业服务企业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物业服务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五)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物业服务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问题二:物业服务企业的分公司是否可以与员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律师:物业服务企业设立的分公司,依法是要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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