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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6/10/12 文章来源:  点击:1882次
2016年9月9日
 
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对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事项有什么新的文件规定?
律师: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8月19日发布《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公告规定执行。
问题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有何背景?
律师: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文表示,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以来,国家税务总局陆续接到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时代收水费,若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能导致税负上升,为稳定营改增后物业公司税负水平,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公告,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自来水水费给予一定的特殊政策安排。主要内容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纳税人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纳税人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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