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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6/12/20 文章来源:  点击:1568次
2016年10月21日
 
问题一:业主不支付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向供电部门垫付的自用电费和公摊电费,物业服务企业停止供电是否违反合同约定?
律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有过对此类问题的判决,某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电表实行统一管理服务。供电部门仅对物业服务企业名下的总电表进行抄录,并以此为依据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电费。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可向业主提供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宽带网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收费标准按政府和相关单位收费标准执行。物业服务企业已按照约定向小区业主提供了代缴电费服务,而小区业主经物业服务企业催缴后仍未缴纳应承担的电费。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向业主提供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宽带网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收费标准按政府和相关单位收费标准执行。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就水电费用支付形成委托关系。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向供电部门垫付电费用的,业主应当物业服务企业及时支付电费。如物业服务企业不向供电部门垫付电费则会导致小区的所有住户停电,会影响其他住户的正常用电。而如继续对物业服务企业供电并垫付水电费等费用,则物业服务企业的损失将会不断扩大,因此物业服务企业为防止其损失进一步扩大,有权对欠费的小区业主采取断电措施,故其断电行为并未违反双方的协议约定。欠费的小区业主即使确实因断电造成了经济损失,也是因其不缴纳电费的过错造成的。欠费的小区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经济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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