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协会之窗  政策法规  协会通告  行业动态 协会动态 行业培训 会员风采  法律咨询 业界观点 网站视频 企业展示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参观“南宁市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典型案例”——南宁绿地中心的通知
关于举办“智慧赋能·降本增效”专题讲座暨AI智能设施设备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的通知
关于做好重大活动、中秋国庆期间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6年南宁市物业行业绿化养护技能竞赛的通知
关于组织参加物业行业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合规申报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印发《小区消防设施设备现状及更新需求的告知函(模版)》等参考模版的通知
关于举办物业小区防蚊灭蚊实操培训演练暨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典型案例参观活动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6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组织参加2026第七届广州国际智慧物业博览会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第205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7/4/8 文章来源:  点击:2649次
2017年1月11日
 
问题一:因在开发商新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漏水,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开发商基于房屋买卖合同要对房屋质量负责。业主与服务物业企业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两个法律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实践中开发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交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业主的意见反馈给开发商,但物业服务企业在法律上对开发商的义务不承担责任,业主以此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
问题二: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是否一定就等同于没有合同?
律师:在法律上订立合同的形式一般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行为等其他形式。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是比较正式的情形,但是如果一方提出要求,另一方以行为接受的,也可能构成以行为的形式确认订立合同,这只是涉及如何提出证据证明的问题。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
桂公网安备450103020019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