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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7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7/4/8 文章来源:  点击:1640次
2017年2月22日
 
问题一:物业服务企业代业主将房屋出租给租客,如果在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由谁承担维修房屋义务的,如果双方协商不下,应当由谁承担维修义务?
律师:按照法律的规定,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如果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一致意见,按照法律规定,业主要承担房屋的维修义务。
问题二:物业服务企业代业主出租房屋给租客,租赁合同到期后,租客继续使用房屋并且缴纳租金,但是没有再签订书面的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可以代业主随时收回房屋?
律师:租赁合同到期后,租客继续使用房屋,业主没有提出异议的,原来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在法律上不固定,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如果业主解除这类合同的,要给租客合理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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