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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7/7/11 文章来源:  点击:2837次
2017年4月22日
 
问题一: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某单位小区原来是由单位直接为员工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后因政策调整改由单位员工自己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能否以调整缴费主体增加收费难度为由不再履行合同?
律师:单位没有法定义务为员工直接缴纳物业服务费,单位自愿为员工缴纳的,法律也没有明确禁止,但在法律上,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是作为业主的员工,如果因单位政策调整,物业服务费需要由员工自行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员工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以此为由不再履行合同缺乏依据。
问题二:是否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对业主都有效?
律师: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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