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协会之窗  政策法规  协会通告  行业动态 协会动态 行业培训 会员风采  法律咨询 业界观点 网站视频 企业展示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参观“南宁市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学习基地”——南宁中国太平金融大厦的通知
关于举办“巧用心理学 让沟通更简单高效”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参观“南宁市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学习基地”——南宁天健城一期的通知
关于组织赴上海、嘉兴、杭州考察学习的通知
关于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参加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征集2026年住宅小区“好服务”案例活动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6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参观“南宁市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学习基地”——北部湾航运中心大厦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第214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7/7/11 文章来源:  点击:3605次
2017年6月11日
 
问题一:如果出现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统计疏漏或家庭情况发生改变的,应当如何处理?
律师:如果因为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统计疏漏或家庭情况发生改变(包括由不符合补贴条件变为符合补贴条件、由符合补贴条件变为不符合补贴条件、符合补贴条件两类情形间变化)的,受保障家庭应自行向南宁市保障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申报。
问题二: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的期限是多长?什么情形下会终止补贴?
律师:物业服务费补贴期限从受保障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至租赁合同终止之日止。但如果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之日在《补贴办法》发布之前的(办法的发布时间在2017年4月),补贴的起始时间应从《补贴办法》发布的次月(即2017年5月)起计算。
在补贴期限内,受保障家庭不具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格,或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条件(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百分之五十)的,应主动向南宁市保障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申报并办理物业服务费补贴变更或终止的手续。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
桂公网安备450103020019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