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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9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8/1/31 文章来源:  点击:2601次
2017年8月22日
 
问题一: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律师: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问题二:非全日制用工有什么特殊的地方
律师: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在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前提下,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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