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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8/2/2 文章来源:  点击:1773次
2017年9月11日
 
问题一:有高层业主在自己家中往楼下抛掷物品,物业是否有法律上的劝阻义务?
律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禁止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污水和杂物,往楼下抛弃物品。对往楼下抛弃物品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利也有义务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问题二: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如何划分
律师: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承担;(二)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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