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协会之窗  政策法规  协会通告  行业动态 协会动态 行业培训 会员风采  法律咨询 业界观点 网站视频 企业展示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举办南宁物业行业消防安全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5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智慧物业管理公益讲座的通知
关于共同参与全市“除四害”统一行动日的倡议书
关于举办物业服务企业标准化能力建设公益培训的通知
宣传海报丨科学防蚊灭蚊,远离蚊媒传染病
关于举办2025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南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爱国卫生统一行动宣传工作的要求
关于举办2025年南宁市物业行业客服技能竞赛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第225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8/2/2 文章来源:  点击:3368次
2017年11月22日
 
问题一:列入市住房局房地产行业从业主体“红黑名单”管理的期限是多长?
律师:列入“红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列入和解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
问题二:对列入“红名单”的房地产行业从业主体,市住房局有什么激励措施
律师:市住房局对列入“红名单”的房地产行业从业主体,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实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机制,在市住房局办理相关业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并简化程序;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于作出审批决定的主要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次要条件或手续(副件)有欠缺的事项,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予以容缺受理进行实质审查,并加快办理进度;如在承诺时限内未补齐材料的,不予办理。
(二)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项目、物业管理项目等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依法依规优先选择。
(三)优化行政监管安排,根据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四)推荐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机制等规定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
桂公网安备450103020019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