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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5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8/12/6 文章来源:  点击:2315次
2018年5月11日
 
问题一:近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驻邕区直机关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驻邕区直机关职工住宅区缴纳物业费主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根据《意见》规定,驻邕区直机关职工住宅区职工和其他业主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采取自行交纳或委托所在单位从工资中划转等方式,向物业服务单位交纳物业服务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原产权单位不能再安排经费交纳住宅区物业费。
问题二:《意见》对驻邕区直机关职工住宅区维修改造费用主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根据《意见》规定,驻邕区直机关职工住宅区资产维修改造费用由业主或产权人承担,原产权单位不能再安排费用用于维修改造。原则上按三种类型确定维修改造责任: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由业主承担;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共同承担;营业用房、社区或住宅区老年活动站、社区或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菜站(市场)、产权单位专用普通地下室、经营性车库、人防工程和居委会办公、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由产权人承担,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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