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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8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8/12/6 文章来源:  点击:1712次
2018年6月22日
 
问题一:有业主提出物业服务企业不是政府部门因此可以收取违约金但不能收取滞纳金,这种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我国法律规定,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在一方违约时可以收取违约金。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欠费时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滞纳金的本质是违约金,与政府部门收取的滞纳金在法律性质上有区别,但是不影响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实质为违约金的滞纳金。
问题二: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能否超过拖欠的物业服务费
律师: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涉及违约金比例、违约期限等因素,特别是违约期限长的,违约金超过拖欠的物业服务费金额是有可能的,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不能超过其拖欠的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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