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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6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8/12/6 文章来源:  点击:2901次
2018年10月22日
 
问题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哪些具体情形会被列为警示信息?
律师:根据《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警示信息:
(一)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二)侵占、挪用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三)未按规定,擅自进入物业服务项目提供管理服务,严重影响小区正常秩序的;(四)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未按规定退出服务项目,严重影响小区正常秩序的;(五)物业服务企业在撤出项目时,未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严重影响小区正常秩序的;(六)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上访事件的;(七)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导致发生消防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八)被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后逾期不整改,或者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两次以上(含两次)的;(九)拒不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业务检查或拒不提供信用信息,逾期不整改的;(十)物业服务企业故意在信用系统填报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证书,逾期不整改;(十一)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问题二:物业服务企业的基础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和警示信息分别如何采集
律师:根据《办法》的规定,基础信息的采集实行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由注册地的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优良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一)各级政府的表彰文件;(二)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文件;(三)各级物业服务行业组织的表彰文件;(四)媒体、服务对象等社会公众的表扬信息;(五)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证明材料。不良信息、警示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一)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等;(二)经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解决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违规情况;(三)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有权机关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件情况;(四)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经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调解,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妥善解决的投诉问题,不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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