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协会之窗   政策法规   协会通告   行业动态  协会动态  会员风采   法律咨询   业界观点   网站视频   企业展示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南宁市主城区住宅小区垃圾处理费收支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5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2025年南宁物业行业“最美劳动者”选树结果的公示
关于举办2025年创建“红色物业示范点”对标培训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5年南宁物业行业“最美劳动者”选树宣传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5年度南宁市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评选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5年南宁市“红色物业示范点”创建和评选活动的通知
关于举办春季园林苗木补种补栽及养护管理要点公益培训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252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9/5/20 文章来源:  点击:3772次

2019年1月25日

问题一: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业主违反规定在小区占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的,物业服务企业额外增加清理杂物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业主承担?

律师:业主在小区内要遵守法律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业主使用物业,禁止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业主违反规定占用公共区域而导致物业服务企业产生的额外的清理费用的,应当由业主承担,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明确。

问题二:小区内的小学生在小区内造成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毁坏的,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小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