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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5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1/7/22 文章来源:  点击:607次
2019年8月22日
 
    问题一:业主自行改变房屋规划用途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按照南宁市的相关规定:业主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从事下列行为:(一)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重作用的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板等构件;(二)在承重墙上增设门窗或者扩大承重墙原有的门窗洞口尺寸;(三)在悬挑阳台挑梁部位的墙体或者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开凿洞口;(四)在非承重外墙上增设门窗;(五)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六)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屋面、阳台荷载;(七)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八)挖掘房屋地下基础,建设地下设施或者降低房屋室内地坪标高;(九)拆改房屋共用部位;(十)安装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和设备;(十一)拆改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用房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问题二:业主想改变小区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律师: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由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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