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积极参与物业管理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倡议书
关于参观“红色物业示范点”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4年创建“红色物业示范点”对标培训的通知
关于开展 2024 年南宁市“红色物业示范点”创建和评选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4年度南宁市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评选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4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物业服务法律法规实务及典型案例分析”公益培训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270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1/7/22 文章来源:  点击:647次
2019年11月11日
 
    问题一、南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府部门有什么补助?
 
    律师: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建发〔2018〕18号)印发后,符合南宁市规定的条件且在2022年底前完成加装并投入使用的电梯,除可申请自治区级财政补助外,南宁市财政也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5万元/台(其中,市本级财政与城区、开发区财政出资比例为1:1);已预留电梯井的,补助减半执行。
 
    问题二、南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自筹部分的资金如何筹集?
 
    律师:南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建设、运行、保养、维修资金主要以业主自筹为主,财政补助及其他渠道筹措为辅。业主自筹部分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楼层受益大小等原则协商费用分摊比例后,由相关业主共同出资。业主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使用加装电梯涉及专有部分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提取条件和提取额度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使用房改房售房款。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提取额度由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区直分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