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积极参与物业管理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倡议书
关于参观“红色物业示范点”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4年创建“红色物业示范点”对标培训的通知
关于开展 2024 年南宁市“红色物业示范点”创建和评选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4年度南宁市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评选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4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物业服务法律法规实务及典型案例分析”公益培训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273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1/7/22 文章来源:  点击:692次
2020年9月25日
 
    问题一:业主申请电动汽车充电桩需要物业盖章,物业盖章后会否产生责任风险?
 
    律师:业主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需要经过物业同意,安装后充电桩属于物业管理范围内,因此物业需要进行常规的管理监督,当出现安全事故时需要及时处理,此外因业主自己使用不当造成的任何事故责任,应由业主自行承担后果,物业可以要求业主出具书面的风险责任承担承诺书供物业备案留档。
 
    问题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没有跟业主签订新的合同,但一直在继续管理小区,也没有选新的物业进场,现在部分业主不愿意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利收费?
 
    律师:根据物业相关法律的规定,前期物业合同期限届满,业主没有依法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公司,原物业公司仍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服务合同继续有效,因此可以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但合同的服务期限变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