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协会之窗  政策法规  协会通告  行业动态 协会动态 行业培训 会员风采  法律咨询 业界观点 网站视频 企业展示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举办南宁物业行业消防安全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5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智慧物业管理公益讲座的通知
关于共同参与全市“除四害”统一行动日的倡议书
关于举办物业服务企业标准化能力建设公益培训的通知
宣传海报丨科学防蚊灭蚊,远离蚊媒传染病
关于举办2025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南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爱国卫生统一行动宣传工作的要求
关于举办2025年南宁市物业行业客服技能竞赛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第280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1/7/22 文章来源:  点击:1154次
2021年1月11日
 
    问题一:新实施的《广西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业主委员会人数和任期有什么规定?
 
    律师:根据《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人数应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连选可以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来决定。
 
    问题二:根据《条例》的规定,哪些人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律师:根据《条例》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服务的物业服务人任职;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服务的物业服务人的出资人;
    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物业费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改正;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业主大会依法决定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
桂公网安备450103020019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