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协会之窗  政策法规  协会通告  行业动态 协会动态 行业培训 会员风采  法律咨询 业界观点 网站视频 企业展示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举办南宁物业行业消防安全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5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智慧物业管理公益讲座的通知
关于共同参与全市“除四害”统一行动日的倡议书
关于举办物业服务企业标准化能力建设公益培训的通知
宣传海报丨科学防蚊灭蚊,远离蚊媒传染病
关于举办2025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南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爱国卫生统一行动宣传工作的要求
关于举办2025年南宁市物业行业客服技能竞赛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第281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1/7/22 文章来源:  点击:1065次
2021年1月22日
 
    问题一:小区业主尚未结清物业费,就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原业主称有约定由新业主负责结清物业费,现新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应如何解决?
 
    律师:根据《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转让物业时,买卖双方应当对物业费的结算作出约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人;约定由买受方支付的,业主负有连带责任。因此,物业公司可以要求原业主承担结清物业费的连带责任。
 
    问题二:小区业主不听劝告,私自在小区内饲养属于禁养类型的大型犬,应如何处理?
 
    律师:根据《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饲养动物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劝阻、阻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并在调查、了解情况后按照法定权限予以依法处置;超出权限范围的,分别通知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到场依法处置。饲养者的行为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
桂公网安备450103020019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