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举办“物业服务法律法规实务及典型案例分析”公益培训的通知
“专业的力量”系列报道征稿启事
关于举办南宁物业行业“守护生命 ‘救’在身边”急救知识培训的通知
关于开展物业行业“学雷锋·志愿便民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4年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培训的通知
关于举办“春风十里 芳华如你”物业巾帼会的通知
电动车起火问题频发!这份安全指南请收好→
关于做好春节期间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喜报丨协会党委所属3个党组织获命名南宁市直机关“示范党支部”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283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1/7/22 文章来源:  点击:653次
2021年3月11日
 
    问题一:业主装修房屋时能否随便更改房屋格局?
 
    律师:根据《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不能损坏、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不能将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不能侵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能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不能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业主的装修不能违反以上规定。
 
    问题二:业主装修时不听物业劝阻,强行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应如何解决?
 
    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业主的违法装修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并在调查、了解情况后按照法定权限予以依法处置;超出权限范围的,分别通知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乡规划)、公安、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到场依法处置。业主的行为给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