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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1/7/28 文章来源:  点击:1691次
2021722
 
    问题一:租赁与使用权转让有没有区别?
 
    律师:租赁与使用权转让有本质区别。首先,租赁的最长期限只能是二十年,而使用权转让则没有限制;其次,租赁合同的双方权利义务也与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如出租方有义务对自己出租的房屋进行修缮,而使用权转让方则很少有这方面的约定;再次,出租方在租赁期间可以出售出租物,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使用权转让方无权再将标的物进行转让。可见租赁与使用权转让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
 
    问题二:人防车位能否收取物业服务费?
 
    律师:根据《广西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车位(库)出租单位收取车位租赁费后不得再向承租人收取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应由出租人或单位承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停车位(库)内停车应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后不得再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车位(库)物业服务费(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收取的车辆停放服务费,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业主在自己拥有使用权的车位(库)内停车应交纳车位(库)物业服务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由上可见,要具体分析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性质是租赁合同还是使用权转让合同,如果签订的是使用权转让合同,则需要支付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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