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举办南宁物业行业“守护生命 ‘救’在身边”急救知识培训的通知
关于开展物业行业“学雷锋·志愿便民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专业的力量”系列报道征稿启事
关于举办2024年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培训的通知
关于举办“春风十里 芳华如你”物业巾帼会的通知
电动车起火问题频发!这份安全指南请收好→
喜报丨协会党委所属3个党组织获命名南宁市直机关“示范党支部”
关于做好春节期间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14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09/3/19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  点击:3013次
 

2008922(星期一)9001200

纠纷1: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管理项目,可否用公共维修资金冲抵业主所欠的物业服务费?

        刘律师:公共维修资金与物业服务费性质不一样,是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建议不用于冲抵业主所欠的物业服务费。

纠纷2:物业服务企业受委托对某“房改房”小区进行管理,部分业主不交物业服务费,是否可上诉?

刘律师:可以上诉,但应当考虑诉讼的风险,如果委托人的委托是无效的,则可能会败诉。

纠纷3物业服务企业将管理项目内的游泳池外包给其他相关单位管理,现有一名小孩在小区内游泳池溺水死亡,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承担责任?

刘律师:如果外包管理的相关单位具有相应的游泳池管理资质,且在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相关的权利义务,则不需承担责任。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