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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09/3/19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  点击:4257次
 

2008922(星期一)9001200

纠纷1: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管理项目,可否用公共维修资金冲抵业主所欠的物业服务费?

        刘律师:公共维修资金与物业服务费性质不一样,是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建议不用于冲抵业主所欠的物业服务费。

纠纷2:物业服务企业受委托对某“房改房”小区进行管理,部分业主不交物业服务费,是否可上诉?

刘律师:可以上诉,但应当考虑诉讼的风险,如果委托人的委托是无效的,则可能会败诉。

纠纷3物业服务企业将管理项目内的游泳池外包给其他相关单位管理,现有一名小孩在小区内游泳池溺水死亡,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承担责任?

刘律师:如果外包管理的相关单位具有相应的游泳池管理资质,且在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相关的权利义务,则不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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