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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第298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1/11/16 文章来源:  点击:1726次
20211022
 
    问题一:业主委员会需要向业主公开什么事项?多久公布一次?
 
    律师: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开下列信息:(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或者自行管理方案;(四)业主大会决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架空层等业主共有部分划定公共车位停放车辆的位置及其处分情况;(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收益情况;(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及其分配、使用详细情况;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津贴详细情况;(八)应当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开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持续公开;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情况以及停车位使用情况。
 
    问题二:南宁市新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否已经出台?
 
    律师:目前南宁市新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尚未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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