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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1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1/12/22 文章来源:  点击:1551次
    问题一:物业能否在与业主签订的《车位租赁合同》中不明确约定具体车位,而是约定有空车位就停,没空车位就不能停?
 
    律师:根据我国《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若不明确约定具体车位,则相当于没有具体的租赁物,无法交付给业主使用和收益,因此如没有具体车位出租,就不能订立租赁合同,否则以上的条款将属于无效条款。
 
    问题二:房屋出租后,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其配偶要求继续居住,是否合理?
 
    律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即只要原租赁合同未到终止期限,其配偶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继续使用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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