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南宁市物业服务示范院校评选标准(征求意见稿)》《南宁市物业服务示范医院评选标准(征求意见稿)》向会员企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3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开展南宁市物业行业基础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
南宁物业行业2023年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倡议书
关于开展物业项目品质管理体系搭建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3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开展物业行业“学雷锋·志愿便民服务”活动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举办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培训班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308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2/4/8 文章来源:  点击:884次
2022322
 
    问题一: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业主没有续聘或者另外聘请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可以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律师: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问题二: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能退出管理?
 
    律师: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