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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09/4/23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  点击:3719次
 

2009411逢周末,本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提前至410星期五开设(以下问答根据现场记录整理)

 

问题一:行政部门不签收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投诉资料时如何处理?

宋菲律师: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来邮寄相关资料,在快件单据上标明材料的内容,并保留邮寄凭据作为曾经向行政部门申诉的证据;如果行政部门在收到书面投诉材料后不予以处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反映该部门的行政不作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问题二:物业服务企业能否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为由而拒绝办理交接手续?

宋菲律师: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办理交接手续,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不能因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而拒绝办理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至于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追讨。

 

问题三:物业服务企业能否要求业主委员会承诺偿还业主拖欠的物业服务费?

宋菲律师: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于业主个人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督促欠费业主限期交纳,但要求业主委员会承诺偿还业主拖欠的物业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业主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财产,在执行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问题四:如果业主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还有什么办法追讨物业服务费?

宋菲律师:在部分业主的物业服务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如果业主重新书面确认该笔费用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追讨物业服务费。

 

问题五:一楼的业主能否以不使用电梯而不交纳电梯维保费?

宋菲律师: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对物业的共用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但是义务不能不履行,业主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而不履行义务。业主不得以不使用电梯为由而不交纳电梯维保费用。

 

问题六:业主空置物业,是否应当交纳物业公共部位的维修费用?

宋菲律师:这个问题与前一问题性质相同,业主不能以不使用物业为由而拒绝履行承担公共维修费用的义务。

 

问题七:开发商是否能随意处置小区里的绿地?

宋菲律师:应当根据小区的建筑规划来确定小区里绿地的归属,建筑区划内根据规划文件规定专属于个人的绿地部分,应属于个人部分;对于按照规划文件规定属于公共绿地的,开发商不能随意处置。

 

问题八:小区内发生抢劫事件造成业主伤害,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对业主所遭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宋菲律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相应的安全防范义务,应当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存在过错来确定是否承担责任;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疏于管理,未尽到相应的安保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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