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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09/4/29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  点击:3875次
 

2009422星期三开设(以下问答根据现场记录整理)

 

问题一、物业服务企业的员工发生工伤,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但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宋菲律师:如果公司认为员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问题二、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在工作中受到歹徒暴力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范围?

宋菲律师: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问题三、员工发生工伤,但物业服务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的工伤费用由谁承担?

宋菲律师: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员工发生工伤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问题四、物业服务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业主停水停电?

宋菲律师:供用水、电合同发生在业主与供水供电公司之间时,有权利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的部门是供水供电公司。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电费,如果供水供电公司授权物业公司在业主拖欠水电费时采取停止供水供电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停水停电来催缴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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