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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09/5/19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  点击:3433次
 

2009511星期一开设(以下问答根据现场记录整理)

 

问题一:楼上业主擅自改变房屋设计功能导致房屋漏水,物业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宋菲律师: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受托实施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但是,物业服务企业不是行政管理机关,不具有行政权力,如果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告知和管理义务,则不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二: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该符合什么条件?

宋菲律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遵纪守法;

(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管理费用、专项维修资金等;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

(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组织能力;

(六)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下属企业内任职。

 

问题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什么情况下终止?

宋菲律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对合同期限有约定的,约定期限到时合同终止;如果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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