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协会之窗  政策法规  协会通告  行业动态 协会动态 行业培训 会员风采  法律咨询 业界观点 网站视频 企业展示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举办“智慧赋能·降本增效”专题讲座暨AI智能设施设备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的通知
关于做好重大活动、中秋国庆期间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6年南宁市物业行业绿化养护技能竞赛的通知
关于组织参加物业行业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合规申报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印发《小区消防设施设备现状及更新需求的告知函(模版)》等参考模版的通知
关于举办物业小区防蚊灭蚊实操培训演练暨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典型案例参观活动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6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组织参加2026第七届广州国际智慧物业博览会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第332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3/4/12 文章来源:  点击:2172次
2023年4月11日
 
问题一:业主私自将房间改成厨房,改造过程中发生渗水,导致与楼下业主产生纠纷,物业该怎么处理?
 
律师:物业可以制止该业主继续改造,并告知楼下业主可要求楼上业主赔偿损失。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将房间或者阳台改造成卫生间、厨房,当发生前述行为时,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并在调查、了解情况后按照法定权限予以依法处置;超出权限范围的,分别通知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乡规划)、公安、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到场依法处置。行为人的行为给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二:除上述情况外,业主、物业使用人还有哪些行为是禁止的?
 
律师:根据《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将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三)侵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七)擅自架设电线、电缆;
(八)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九)随意弃置垃圾,将有毒有害废液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露天烧烤,露天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十)擅自排放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噪声;
(十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损坏消防、人民防空设施及器材;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饲养动物;
十三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
桂公网安备450103020019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