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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4期 “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3/5/30 文章来源:  点击:850次
2023511
 
问题一:第一期楼盘未建设专门的物业服务用房,能否使用普通房屋暂时代替?
 
律师:可以的,根据《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分期建设的物业,前期未配置足额物业服务用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时划出相应面积的房屋,临时替代物业服务用房。临时替代物业服务用房不能抵押、转让。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达到规定标准后,解除对临时替代物业服务用房的抵押、转让限制。
 
 
问题二:开发商私自在销售房屋时向买房者承诺可以减免交付后首年的物业费,导致现在业主拒绝交付物业费,开发商的行为是否合理?
 
律师:不合理,根据《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代物业服务人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费。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物业交付使用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费,由建设单位和买受人按照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若开发商私自承诺减免物业费,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此部分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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