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 2024 年南宁市“红色物业示范点”创建和评选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4年度南宁市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评选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4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物业服务法律法规实务及典型案例分析”公益培训的通知
“专业的力量”系列报道征稿启事
关于举办南宁物业行业“守护生命 ‘救’在身边”急救知识培训的通知
关于开展物业行业“学雷锋·志愿便民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351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4/1/23 文章来源:  点击:329次
2024222
 
    问题一:业主以没有与物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是否合理?
 
    律师:不合理,根据《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无须再与业主单独签订就可发生效力,因此物业公司依据合同提供物业服务,有权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问题二:物业公司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收费时,如何避免业主不认可?
 
    律师:根据最新修订的《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应作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履行依法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予以书面承诺。要避免业主不认可合同,就要在业主购买房产时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作为附件,告知业主相应的权利义务,未作为附件提供的,应及时告知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并让业主签字确认,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今后业主对该服务合同产生质疑。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