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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1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4/1/23 文章来源:  点击:1335次
2024222
 
    问题一:业主以没有与物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是否合理?
 
    律师:不合理,根据《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无须再与业主单独签订就可发生效力,因此物业公司依据合同提供物业服务,有权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问题二:物业公司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收费时,如何避免业主不认可?
 
    律师:根据最新修订的《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应作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履行依法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予以书面承诺。要避免业主不认可合同,就要在业主购买房产时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作为附件,告知业主相应的权利义务,未作为附件提供的,应及时告知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并让业主签字确认,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今后业主对该服务合同产生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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