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协会之窗  政策法规  协会通告  行业动态 协会动态 行业培训 会员风采  法律咨询 业界观点 网站视频 企业展示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参观“南宁市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学习基地”——南宁中国太平金融大厦的通知
关于举办“巧用心理学 让沟通更简单高效”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参观“南宁市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学习基地”——南宁天健城一期的通知
关于组织赴上海、嘉兴、杭州考察学习的通知
关于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参加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征集2026年住宅小区“好服务”案例活动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6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参观“南宁市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学习基地”——北部湾航运中心大厦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第28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09/6/30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  点击:3930次
 

2009611星期四开设(以下问答根据现场记录整理)

 

问题一:物业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收益如何使用?

宋菲律师: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由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问题二:小区的管理规约是否只约束业主而不约束承租人?

宋菲律师:承租人作为物业使用人的一类,也有遵守物业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义务,小区的管理规约对承租人有法律约束力。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
桂公网安备450103020019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