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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09/6/30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  点击:4195次
 

2009年6月22日星期五开设(以下问答根据现场记录整理)

 

问题一:业主能否以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而拒绝缴纳物业费?

宋菲律师:开发商或者业委会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所有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以不是物业服务合同形式上的当事人而拒绝履行义务没有法律依据。

 

问题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如何判断居民住宅楼内业主的装修噪音活动是否合法?

宋菲律师: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从事室内装修以及室外修缮等活动,禁止在午间、夜间施工;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午间和十八时至次日八时,禁止使用电钻、电锯及其他产生高噪声的工具。其中,午间是指北京时间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夜间是指北京时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

 

问题三:物业服务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宋菲律师:如果是物业服务企业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最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最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本身有解除合同的意向,企业应尽量让员工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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