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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5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4/4/15 文章来源:  点击:2241次
2024411
 
    问题一:小区的公共收益是否需要公示?
    律师:根据《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商业推广、停车、广告等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并应当单独列账。公共收益应当存入银行专户,接受政府监管,并接受业主监督,业主有权查询与公共收益相关的收支明细、合同、协议等材料。业主大会成立前的公共收益统一存入设立的专门账户,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后转入业主大会指定的账户。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季度核对一次公共收益账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增值和结存情况。必要时,业主大会可以对公共收益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在公共收益中列支。
 
    问题二:业主在小区内乱停放车辆,应如何处理?
    律师:根据《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等不可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前款行为时,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并在调查、了解情况后按照法定权限予以依法处置;超出权限范围的,分别通知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乡规划)、公安、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到场依法处置。行为人的行为给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占用小区交通道路,影响其他业主通行的,还可以通知交警部门到现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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