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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5/2/26 文章来源:  点击:2051次
2025224
 
问题一: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如何运作?
律师: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经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且过半数业主代表成员参加。业主代表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过半数成员签字同意。会议结束后3日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10个工作日。
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有同等表决权。
物业管理委员会对于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不得擅自作出决定。
 
问题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从哪里列支?
律师: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采购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成员工作补贴、聘用人员薪酬等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结合实际提出申请,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相关费用可从公共收益中列支,或业主自愿捐赠及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相关收支情况应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公示期不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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