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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7期 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5/9/1 文章来源:  点击:2937次
387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2025811
 
问题一:业主饲养烈性犬造成其他业主受伤,物业服务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根据我国《民法典》及《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取决于是否尽到风险防范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在小区内公示禁止饲养的犬种清单,最好能在与业主签订的《管理规约》中明确禁止饲养的犬种(如藏獒等),在楼道、电梯间等显眼位置张贴等警示标识。在发现有业主违规饲养烈性犬后,应及时劝阻并向公安机关上报,当发生伤人事故后,应当及时保存监控证据。物业服务人尽到以上风险防范义务,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二:租户拖欠物业费,业主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承租人拒交或拖欠物业费时,业主需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交费责任。如业主与租户约定租赁期间物业费由承租人承担,则业主有权在支付物业费后向承租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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