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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09/7/24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  点击:2902次
 

2009711日逢周末,本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提前至710日星期五开设(以下问答根据现场记录整理)

 

问题一:业主自己使用屋顶以及外墙面等共有部分应注意什么问题?

宋菲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合理使用;二是不得违法、违反业主公约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问题二:物业服务企业有没有权利就业主相关妨害物业服务秩序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宋菲律师: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就业主妨害物业服务秩序的行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业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问题三:物业小区内的业主对小区内部分业主将住宅改为办公用房有异议如何处理?

宋菲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将住宅改为办公用房的条件之一是应当经过全部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包括业主本栋楼内的其他业主的同意以及物业小区内该栋楼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如果部分业主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将住宅改为办公用房,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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